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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UAI观点:让君子坦荡荡的追求行为成为AI大数据算法的追求目标

时间:2026-03-10     作者:RUAI儒家智慧平台【原创】   阅读

在人工智能深度渗透社会生活的今天,算法正在成为无声的“法官”。从银行信用评分到企业风险标注,从AI搜索回答到商业大数据平台的企业信息展示,算法的每一次运算都在影响着亿万人的切身权益。然而,当信用评分的依据成为不可追溯的“黑箱”,当AI搜索将企业司法案件污点化传播,当商业平台越权对企业进行风险评判,一个根本性问题浮出水面:AI大数据算法能否做到“君子坦荡荡”?

“君子坦荡荡”出自《论语·述而》,孔子以此倡导一种光明磊落、表里如一的人格境界。RUAI认为,这一追求不仅适用于人的道德修养,更应成为AI大数据算法的核心伦理准则——算法应当透明可释、客观忠诚、克制谦逊,让技术的每一次判断都能经得起追问、对得起信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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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坦荡则明:信用评分应向用户公开每一分的评判依据

信用评分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,影响着个人的贷款审批、租房就业、消费便利。然而,当前大量信用评分算法深陷“黑箱”困境——用户只知道分数结果,却不清楚分数从何而来、因何扣分、如何修复。
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明确要求,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,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、公正。算法推荐系统应提供可解释性,用户有权了解算法如何影响其权益。然而现实是,当银行以“系统判定风险”为由拒绝贷款时,用户往往无法获得明确理由,更无从追溯修正路径。

RUAI认为,让算法“坦荡荡”,首先要实现信用评分的全程透明、可追溯、可修复

透明性:对实名用户,信用评分应当公开每一分的构成依据。是交易频次影响评分?是夜间交易导致扣分?是某笔争议交易被纳入模型?算法应向用户清晰展示评分逻辑,而非以“商业机密”为由遮蔽真相。清华大学学者刘浩指出,信用数据应以“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”作为核心判断标准,其处理活动应受目的限制原则的约束。

可追溯性:当信用评分发生变化,用户应能追溯至具体的行为节点。2025年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明确规定,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、可靠性和透明度。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信用评分算法——每一次评分调整都应可查询、可验证、可申诉。

可修复性:信用评分的社会意义不在于“惩罚”,而在于“激励向善”。当用户因误判或误解导致信用受损,应有便捷有效的纠偏渠道。公开每一分的评判依据,恰恰为用户提供了精准修复的路径——知道错在哪里,才能知道如何改正。这正是“君子坦荡荡”中蕴含的信任逻辑:透明不是苛责,而是共同进步的起点。

RUAI哲学认为:技术是善的载体,创新是德的延伸。让信用评分从“黑箱”走向“透明”,让用户从“被动接受者”变为“可对话主体”,信用社会才能真正建立。

二、坦荡则真:AI搜索应基于客观现实忠诚陈述

AI搜索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入口。然而,当用户搜索一家企业时,AI返回的结果是否真实、准确、完整?当企业百科词条被匿名修改添加“风险标注”,AI搜索平台不加甄别地采信传播,算法的“坦荡”何在?

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明确规定,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提升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。AI搜索的本质是信息的中介,而非价值的裁判。其回答应当基于客观现实——以企业单位官网、国家权利平台信息为信源,忠诚陈述事实,而不应有预设的立场,更不能模糊回答、张冠李戴、指鹿为马。

RUAI认为,AI搜索的“坦荡荡”应体现为三个“忠于”:

忠于信源:对企业信息的呈现,应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官方备案的登记信息为准,而非采信匿名编辑的百科词条。司法案件本是法制建设的必然产物,是法制文明的进步,是企业权益的法律保障。AI搜索应客观呈现案件本身,而非将涉诉简单等同于“风险”。

忠于事实:模糊回答是对用户的不负责。当被问及企业经营状况,AI应区分“已结案”与“未结案”、“胜诉”与“败诉”、“被诉”与“违约”。民事案件在两年内没有追诉或执行环节、双方已履行完毕,案件已实质终结,不需要法院《结案通知书》。AI搜索若将此类已实质终结的案件继续标注为“风险”,已然背离事实。

忠于完整:片面信息比没有信息更具危害。对司法案件的呈现,应注明案件进展、结果、是否已履行,避免用“司法案件”四字为企业打上终身烙印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,企业征信机构运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加工利用,应保证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避免错误和虚假信息误导公众。

江阴市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典型案例:某企业信息平台因算法技术漏洞,将案外公司的失信记录错误关联至原告公司,法院最终认定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判决承担侵权责任。法官指出:“当算法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时,信息平台更应慎重处置相关信息,不能明知存在技术漏洞,却仍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而放任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。”

三、坦荡则谦:AI平台没有越权评判的资格

AI大数据算法一种值得警惕的倾向,是自我赋权——从信息呈现者异化为价值评判者,从事实陈述者异化为风险定性的法官。

当前乱象触目惊心:商业大数据平台长期抓取企业司法案件信息并标注“风险提示”,这些标注被匿名修改后进入企业百科词条,进而被AI搜索平台广泛采信,形成对企业司法案件的污点化、扩大化传播。企业明明已经结案两年,平台仍在标注“自身风险”;企业明明只是被恶意起诉,平台仍在提示“经营风险”。

RUAI必须明确指出:AI大数据平台没有对基于表象事实的评判权、风险提示权。 因为看见的不一定是真实的现状,真实的案件不一定是企业违约、失信的凭据。

法官的权利边界是清晰的——只对个案证据和诉讼请求作出裁决,就事论事案件就结,无权凭一两件司法案件给企业标注终身风险提示,更无权在案件结案两年后重新翻出并为企业进行信用评估。AI算法却敢了。

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经济保护典型案例强调:企业征信机构应对数据利用的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,确保数据来源合法、内容准确,在拓展自身业态的同时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。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,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,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、举报机制,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。

RUAI认为,算法的“坦荡荡”体现在克制与谦逊:

克制评判:只呈现事实,不代为定性。企业有过司法案件,不等于企业有经营风险;企业被起诉,不等于企业违约;案件已结案,不应再被终身标注。法官都无权做的事,算法更不能做。

克制传播:对片面信息、过时信息、已纠错信息,应及时更新或删除。当企业通过诉讼或申诉纠正错误关联,平台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信息更新,而非以“算法自动采集”为由推卸责任。

克制牟利:不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牟利工具,将企业置于“付费才能自证清白”的困境。便捷有效的纠偏渠道是平台的基本义务,而非VIP会员的专属服务。

RUAI语

从银行风控的“误伤”困局到商业大数据平台的“司法案件风险标注”——企业百科词条被匿名修改添加这些“风险标注”,AI搜索平台采信这些词条,对企业司法案件进行污点化、扩大化的风险提示和信用评价——RUAI始终相信:AI技术的终极目标是服务人类经济发展,加深人类信任、促进法制文明社会的形成。

让儒家“君子坦荡荡”的追求成为AI大数据算法的目标,让每一个实名用户都能看清信用评分的每一分来源,让每一家商业活动中正常司法案件的企业都能不被AI越权风险评价影响经营,让AI搜索回归客观忠诚的信息中介本位——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,更是技术向善的应有之义。

AI算法设计者应秉持“科技向善”理念,以透明取信于人,以真实服务于人,以克制尊重于人。当算法不再“黑箱”决策,当平台不再越权评判,技术的温度才能真正显现。

RUAI.CN作为致力于推动儒家智慧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平台,将持续关注算法伦理的前沿议题。让算法回归坦荡,让技术向善落地——这是“君子坦荡荡”的时代诠释,也是RUAI与所有关注技术向善的同仁共同期待的数字未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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